山西焦联焦炭电子交易市场风险控制总则
- http://www.cncoke.com  时间:2009-05-31 出处:中国焦化网
第一条 为确保市场的正常交易和稳健运行,市场通过实行“每笔指令最大买卖量限制5000吨”、“每交易席位最大订货量限制”(不得超过本市场某交易模式所有订货总量15%)、“每交易商最大订货量限制”(不得超过本市场某交易模式所有订货总量15%)、“某交易品种或某电子交易合同市场订货总量限制”、“每交易席位某交易品种某电子交易合同订货量限制”(不得超过该交易商品市场订货总量的20%) 、“每交易商某交易品种某电子交易合同订货量限制”(不得超过该交易商品市场订货总量的20%)等措施,防范和控制市场及交易商的风险。市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某一限制的数量规定。
市场订货总量超过同期社会煤焦产品流通总量时,交易商不得新订电子交易合同。
第二条 为保障市场稳定和防范交易风险,市场通过网络电子交易系统设置报价涨跌幅限制。
电子交易合同当日报价涨跌限幅为上一交易日该电子交易合同结算价的±4%。
市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随时调整涨跌限幅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稳定市场交易秩序。
第三条 为防范和控制市场及交易商的资金风险,市场有权根据某一电子交易合同或某一交易席位的异常交易情况,单个或集体对参与交易的交易商提高电子交易合同的分期付款标准和仓单担保金标准。
第四条 为保障市场稳定和交易商交易安全,市场有权根据某一交易品种或某一电子交易合同或某一交易席位的异常交易情况限制相关交易品种或电子交易合同或交易席位的新订或转让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权限。
第五条 为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市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已签订的某一交易品种电子交易合同的买卖双方或某一交易席位已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采取协议自动解除、限时限量自行转让、市场强制转让或指定价格强制解除等非常措施解除相关电子交易合同,以确保电子交易市场的平稳运行和顺利发展。
如果交易商出现结算或者交收风险,对市场正在产生和将要产生重大影响时,市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并公告,对某一交易品种电子交易合同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交易商或全部交易商提高交易定金;暂停部分交易商或全部交易商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比例;强制减仓;限制出金;限时限量自行转让,市场强行转让;推迟交收日期,延长交收时间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化解市场风险。
第六条 交易商对其名下所有席位在市场成交的电子交易合同负有履行合同和承担风险的责任。交易商在市场拥有多个席位时,市场有权对其合并计算和控制风险。
第一章 概论
第一条 为加强焦炭现货中远期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山西焦联焦炭电子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焦炭现货中远期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山西焦联焦炭电子交易市场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场焦炭风险管理实行定金制度、涨跌限幅制度、订货总量申报制度、强行合同转让制度、风险警示及异常情况处理制度。
第三条 市场和交易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焦炭现货中远期实行定金制度。焦炭现货中远期合同最低交易定金为合同价值的20%。根据《山西焦联焦炭电子交易市场交易规则》,市场可以调整交易定金标准。
第五条 焦炭现货中远期合同的交易定金按该合同上市交易的“未进入交收月份”、“交收月前一个月份”、“交收月份”三个阶段依次管理,分别采取不同的交易定金比例。具体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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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定金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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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进入交收月份 |
交收月前一个月份最后1个交易日 |
交收日前倒数第3个交易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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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30% |
100% |
当合同存续期间,未到交收月前一个月份时,定金亏损不足20%时,应在第二日开盘后30分钟之前补足定金,否则强行合同转让。
第六条 自交收月前一个月份最后1个交易日结算时起,凡持有交收月份合同的交易商,应当按合同价值的30%交纳交易定金。凡未能按时交纳交易定金者,市场有权对其持有的该交收月份合同强行转让,直至定金可以维持现有订货水平。
随着合约持仓量的增大,交易所将逐步提高该合约交易定金比例。
焦炭交易持仓量变化时交易定金收取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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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约月份双边持仓总量(N) |
交易定金(元/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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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300万吨 |
合约价值的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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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万吨<N≤500万吨 |
合约价值的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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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万吨<N≤800万吨 |
合约价值的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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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万吨<N |
合约价值的40% |
第七条 当某现货中远期合同出现涨跌停板时,则该现货中远期合同的交易定金按本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当焦炭某月份合同按结算价计算的价格变化,连续三个交易日达到最大限幅,市场有权根据交易情况对部分或全部交易商的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提高交易定金,或强行转让,或协议转让。提高交易定金的幅度不高于合同规定交易定金的3倍。
第九条 当某交易合同出现异常情况时,市场可按规定的程序调整交易定金的比例和涨跌幅限制,或暂停交易。当某品种某月份合同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市场可以根据交易情况对部分或全部交易商的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提高交易定金。
如遇法定节假日休市时间较长,市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休市前调整合同交易定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
第十条 对同时满足本办法有关调整交易定金规定的,其交易定金按照规定交易定金数值中的较大值收取。
第十一条 市场实行价格涨跌限幅制度,每日最大价格波动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
第十二条 当焦炭以涨跌限幅价格成交时,成交撮合原则实行合同转让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
第十三条 当某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限幅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限幅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限幅价位的情况,称为涨(跌)限幅单方无报价(以下简称单边市)。
第十四条 若连续三个交易日出现单边市,则当日结算时该现货中远期合同交易定金比例提高至30%。若第四个交易日未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则第四个交易日结算时自动恢复到合同规定定金标准;若第四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则当日结算时和下一交易日维持提高后定金比例不变。若第五个交易日未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则第六个交易日执行合同规定定金比例。
第十五条 若连续三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市场可以休市一天,有权对部分或全部交易商暂停出金。市场也可根据市场情况选择采用下列措施化解风险:
(一)强制减少订货量。市场将以当日最大限幅申报的未成交合同转让报单,且单位订货亏损大于或等于交易日结算价的2倍,定货以当日最大限幅与该合同盈利订货按规定方式和方法自动撮合成交。强制减少订货量前,交易商锁仓部分自动转让。
(二)若市场出现结算或交收风险,正在产生或将要产生重大影响时,市场可决定并公告选择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交易商或全部交易商提高交易定金,暂停部分交易商或全部交易商开新的订货单,调整涨跌限幅比例,限制出金,限期合同转让,合同强行转让,推迟交收日期,延长交收时间等措施,化解市场风险,但调整后的涨跌限幅比例水平不超过20%。市场宣布调整定金水平之后,定金不足者应在规定时间内追加,未追加者,强行转让。
第十六条 强制减少订货量的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一)强制减少订货量的数量为强制减少订货量当日收市后已在计算机系统中申报但没有成交且交易商该合同的单位订货亏损大于或等于交易日结算价5%的所有申报合同转让数量的总和。因自动转让交易商双向订货造成交易商订货少于合同转让单所报数量时,系统自动将合同转让数量进行调整。
交易商单位订货盈亏的计算方法:
交易商该合同订货盈亏的总和(元)
交易商该合同单位订货盈亏 = ──────────────
交易商该合同的订货量(吨)
(二)订货盈利交易商合同转让范围的确定:
根据上述方法计算的交易商单位订货盈利的订货合同以及交易商单位订货盈利大于或等于合同规定价幅2倍的订货都列入合同转让范围。持有仓单、货物到库的对应订货和已接受到仓单的对应订货,不执行强制减少订货量。
(三)合同转让数量的分配原则及方法:
1、合同转让数量的分配原则:
(1)在合同转让范围内按盈利的大小分成三级,逐级进行分配。
首先分配给属合同转让范围内单位订货盈利大于或等于合同规定价幅2倍的订货合同(以下简称盈利2倍的订货合同)。
其次分配给单位订货盈利大于或等于合同规定价幅1倍的订货合同(以下简称盈利1倍的订货合同)。
再次分配给单位订货盈利大于或等于合同价幅1倍以下的订货合同(以下简称盈利1倍以下的订货合同)。
(2)以上各级分配比例均按申报合同转让数量(剩余申报合同转让数量)与各级可合同转让的盈利订货数量之比进行分配。
2、合同转让数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骤:
若盈利2倍的订货合同数量大于或等于申报合同转让数量,则根据申报合同转让数量与盈利2倍的订货合同数量的比例,将申报合同转让数量向盈利2倍的交易商等比例分配实际合同转让数量。
若盈利2倍的订货合同数量小于申报合同转让数量,则根据盈利2倍的订货合同数量与申报合同转让数量的比例,将盈利2倍订货合同数量向申报合同转让交易商分配实际合同转让数量。再把剩余的申报合同转让数量按上述的分配方法向盈利1倍的订货合同分配;若还有剩余,则再向盈利1倍以下的订货合同分配。
3、申报合同转让数量向盈利交易商进行等比例分配时,按以下原则操作:
首先按申报合同转让数量和盈利交易商订货数量计算合同转让比例。其次,分别以每一交易商总订货乘以规定比例,计算每一交易商合同转让数量。当交易商合同转让数量为小数时,向上取整;取整后不足最小下单量时,向上取够最小下单量的整数倍。然后对交易商订货以订货时间从长到短为序进行选取。最后将选取的所有交易商订货按订货时间从长到短为序与申报合同转让订货对冲合同转让。
本条规定合同转让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交易商承担。
第十七条 市场强制减少订货量后,下一交易日涨跌限幅和定金按合同规定执行。
市场采用本办法所列化解风险措施之后,当日该焦炭现货中远期合同未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则下一个交易日该焦炭现货中远期合同交易定金比例均恢复正常水平;若当日该焦炭现货中远期合同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则市场宣布为异常情况,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 市场实行订货总量申报制度。订货总量申报是指市场规定交易商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同订货合同的最大数量。
第十九条 每笔指令最大买卖量限制:不得超过5000吨
第二十条 每交易席位最大订货量限制:不得超过本市场某交易模式所有订货总量15%。
第二十一条 每交易席位某交易品种某电子交易合同订货量限制:不得超过该交易商品市场订货总量的20% 。
第二十二条 某交易品种或某电子交易合同市场订货总量限制:不得超过同期社会煤焦产品流通总量。
第二十三条 交易商席位下所有订货的合计数(买入订货、卖出订货分别计算,下同),不得超出该交易商的订货总量申报数额。
第二十四条 同一交易商在不同交易席位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各交易编码上所有订货的合计数,不得超出该交易商订货总量申报数额。
第二十五条 交易商的订货数量不得超过市场规定的订货限额。对超过订货限额的交易商,市场按有关规定执行强行合同转让。一个交易商在不同交易席位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其订货量合计超出订货总量申报数额的,由市场对该交易商超额订货量执行合同强行转让。
第二十六条 交易席位名下全部交易商的订货之和超过该交易席位的订货限额的,交易商应原则上按合计数与订货总量申报数之差除以合计数所得比例,由该交易席位负责监督其交易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转让;应转让而未转让的,由市场按有关规定执行合同强行转让。
第二十七条 市场实行订货总量申报制度。当交易商焦化产品订货合同总量达到市场对其规定的订货合同限量80%以上(含本数)时, 交易商应向市场报告其资金情况、订货情况,交易商须通过交易席位报告。市场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改变订货报告水平。
(附:每交易席位最大订货量限制:不得超过本市场某交易模式所有订货总量15%。每交易席位某交易品种某电子交易合同订货量限制:不得超过该交易商品市场订货总量的20% 。)
第二十八条 达到市场报告界限的交易商应主动于下一交易日15:00时前向市场报告。达到报告界限的交易商在首次履行报告责任和义务后,如需再次报告或补充报告,由市场通知有关交易商。
第二十九条 达到市场报告界限的交易商应向市场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山西焦联焦炭电子交易市场交易商订货总量申报表》(见附件),内容包括交易商名称、交易商席位号、合同代码、现有订货、订货时间、订货定金、可动用资金、订货交易商数量、预报交收数量、申请交收数量;
(二)资金来源说明;
(三)其订货量前五名交易商的名称、交易编码、订货量、开户资料及当日结算单据;
(四)市场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 达到市场报告界限的交易商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山西焦联焦炭电子交易市场交易商订货总量申报表》(见附件),内容包括交易商名称、交易商席位号、交易商名称和编码、合同代码、现有订货、订货时间、订货性质、订货定金、可动用资金、订货意向、预报交收数量、申请交收数量等;
(二)资金来源说明;
(三)开户材料及当日结算单据;
(四)市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 交易席位应对达到市场报告界限的交易商所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然后转交市场。交易商应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第三十二条 市场将不定期地对交易商提供的材料进行核查。
第三十三条 交易商在不同交易席位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各交易编码持有订货数额合计达到报告界限,应通过订货最大的交易商报送该交易商应报告情况的有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 市场实行合同强行转让制度。合同强行转让是指当交易商交易违规时,市场对有关订货进行合同转让的一种强制措施。
第三十五条 当交易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市场有权对其订货进行合同强行转让:
(一)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的;
(二)订货量超出其订货总量申报规定的;
(三)因违规受到市场合同强行转让处罚的;
(四)根据市场的紧急措施应予合同强行转让的;
(五)其他应予合同强行转让的。
第三十六条 市场执行合同强行转让的原则:
合同强行转让前先由交易商自行合同转让,时限除市场特别规定外,一律为开市后30分钟内。若时限内交易商未执行完毕,则由市场在规定时限后的60分钟内强制执行。
(一)合同强行转让前由交易商自行转让的:
1、属本章第二条第(一)、(二)项的,由交易商单位自行确定,只要合同转让结果符合市场规定即可。
2、属本章第二条第(三)、(四)、(五)项的,由市场确定内容。
(二)由市场执行的合同强行转让:
1、按上一交易日闭市后合同总订货量由大到小顺序,先选择订货量大的合同作为合同强行转让的合同,再按该交易商该合同的净订货亏损由大到小确定。若多个交易商需要合同强行转让的,按追加定金由大到小的顺序,先平需要追加定金多的交易商。
2、如果有交易商超仓,则对超仓交易商按照超仓量由大到小的顺序进行合同强行转让;如果有多个交易商超仓,则按照交易商超仓量由大到小的顺序作为合同强行转让的对象;对具体交易商的合同强行转让,由市场按交易商超仓数量与交易商订货合同数量的比例确定有关交易商的合同转让数量,并对交易商按订货由大到小的顺序进行合同强行转让。
若交易商同时满足前条第(一)、(二)项情况,市场先按第(二)项情况确定合同强行转让订货,再按第(一)项情况确定合同强行转让订货。
由于其他原因市场无法执行上述原则的,市场有权择机强行转让。
第三十七条 合同强行转让的执行:
(一)通知。属本章第二条第(一)、(二)项情况的,以交易系统中市场提供的结算单据为准;属本章第二条第(三)、(四)、(五)项的合同强行转让,市场以电话告知或客户端系统公告信息向有关交易商下达合同强行转让通知。
(二)执行及确认。
1、超过交易商自行合同转让时限而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份由市场按前条所确定的原则在合同强行转让专用终端以市场交易价对交易商直接执行合同强行转让;
2、合同强行转让执行完毕后,由市场记录执行结果并存档;
合同强行转让结果随当日成交记录发送,有关交易商可以通过结算单获得;
3、合同强行转让的价格通过市场交易形成。
第三十八条 如因价格涨跌限幅价格或其他市场原因而无法在当日完成全部合同强行转让的,市场根据结算结果,对该交易商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九条 由于价格涨跌限幅限制或其他市场原因,无法对相关交易商订货最大的合同月份执行合同强行转让,则依次选择该交易商订货量较小的合同月份执行合同强行转让;有关订货的合同强行转让只能延时完成的,因此发生的亏损,仍由交易商承担;未能完成合同转让的,该订货持有者须继续对此承担订货责任或交收义务。
第四十条 由市场合同强行转让产生的盈利予以没收后,按有关规定执行;因合同强行转让发生的亏损由直接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一条 因交易商违规所进行的合同强行转让而发生的亏损,由该交易商所在交易席位先行承担后,自行向该交易商追索。
第四十二条 市场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市场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发布风险提示函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第四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可以约见指定的交易席位负责人或交易商谈话提醒风险,或要求交易商报告情况:
(一) 焦化产品现货中远期价格出现异常;
(二) 交易商交易异常;
(三) 交易商订货异常;
(四) 交易商资金异常;
(五) 交易商涉嫌违规、违约;
(六) 市场接到涉及交易商的投诉;
(七) 交易商涉及司法调查;
(八) 市场认定的其他情况。
市场实施谈话提醒如果使用电话提醒方式;如果当面谈话,需要保存谈话记录。
市场要求交易商报告情况的,有关报告方式和报告内容参照订货总量申报制度。
第四十四条 发现交易商有违规嫌疑、交易持有的订货方向有较大风险的,市场可以对交易商发出书面的风险提示函。
第四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可以向全体或部分交易商发出风险提示函:
(一) 焦化产品现货中远期价格出现异常;
(二) 焦化产品现货中远期价格和现货价格出现较大差距;
(三)市场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第四十六条 异常情况处理
在焦化产品现货中远期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场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市场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二)交易商出现结算、交收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
(三)当连续三个交易日达到同方向最大限幅(单边市)的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后仍未化解风险;
(四)市场规定的其他情况。
出现前款第(一)项异常情况时,市场总经理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的紧急措施;出现前款第(二)、(三)、(四)项异常情况时,市场可以决定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提高交易定金、限期合同转让、合同强行转让、限制出金等紧急措施。
第四十七条 市场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时,暂停交易的期限不超过3个交易日。
第七章 结算风险控制及违约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市场实行最低交易资金控制线制度。当日交易过程中,交易商签订每笔电子交易合同的订货量大小由其可用资金余额、相关交易商品定金标准及买卖订货价格决定。当可用资金余额低于本市场核定的最低交易资金控制线时,不得订立新合同。
第四十九条 当日交易闭市结算后,可用资金余额低于本市场核定的最低交易资金控制线时,该席位交易商应于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补足。
当日《结算单》中“可用资金”小于零时,即视为向会员发出的追加履约保证金通知。对于无法联络的会员,本市场将在交易端进行电子方式告知并视为送达。
第五十条 未按规定及时补足最低交易资金控制线的视为结算违约,本市场采取如下措施进行结算违约处理:
(一) 交易商在补足之前不得订立新的合同或提取电子仓单,且须在当日交易开市后30分钟之内自行限时限量转让相应的订货合同,否则,本市场将代为转让或解除相应的订货合同,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概由相关交易商承担。
(二) 未按规定及时补足且无电子交易合同转让时,有电子仓单的交易商应在当日交易开始后30分钟之内,自行限时限量卖出相应的电子仓单,待交货日收取交收货款时予以补足,否则,本市场代为卖出相应的注册仓单,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概由相关交易商承担。
(三) 未能按规定及时补足,且无电子交易合同和注册仓单转让时,本市场有权采取法律手段向其追索,由此发生的一切法律后果概由相关交易商承担,如交易结果该交易商无法承担,则市场有权向上一级主管单位进行追索。
第五十一条 本市场有权根据交易商品的市场异常情况,逐步调整某一交易模式的全部或部分交易商品的交易定金标准,包括单独提高买方或卖方的定金标准。
第五十二条 以下几种情况视为交易商品的市场异常情况:
(一)某交易模式交易商品的市场电子交易合同订货量达到本市场规定的最大订货总量限制的50%以上时;
(二)影响交易商品市场价格变动的主要因素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市场认定的交易商品其他异常交易情况。
第五十三条 本市场有权根据交易商的异常交易及合同订货情况,逐步调整某一交易商的某一交易商品或某几种交易商品的订货合同的定金标准,包括单独提高交易商买入或卖出的定金标准。
第五十四条 以下几种情况视为交易商的异常交易及合同订货情况:
(一)交易商某交易模式某交易商品的合同订货量达到并超过该交易商品的市场订货总量20%时,交易商某交易模式某交易商品的合同订货量达到并超过该交易商品的市场订货总量10%时;
(二)交易商某交易模式所有已签订电子交易合同订货总量达到并超过本市场某交易模式所有订货总量15%时,交易商某交易模式所有已签订电子交易合同订货总量达到并超过本市场某交易模式所有订货总量5%时;
(三) 交易商的业务经营活动发生重大的不利变化;
(四) 本市场认定的交易商其他异常交易情况。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场按《山西焦联焦炭电子交易市场交易规则》中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六条 当市场宣布进入异常情况,按照《山西焦联焦炭电子交易市场交易规则》由市场确定处理措施。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山西焦联焦炭电子交易市场。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
关于交易风险控制管理的公告
各交易商:
为便于交易风险统一控制管理,经市场研究决定,自
1、交易账户出现风险时(可用资金小于零),市场在第一时间告知交易商,并发出追缴保证金和自行调仓电话通知;
2、每日结算后,若交易商仍然属于风险账户,再次告知交易商;
3、对交易商风险监控、管理,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若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后30分钟(每个交易日10点之前),交易商仍没有缴足维持合约所规定的保证金以及自行调控风险,则根据交易规则,市场将强行对该账户进行平仓;
4、若被强行平仓账户的交易商持有双向持仓(锁单),则强行平仓时,首先对盈利持仓进行强平。
山西焦联焦炭电子交易市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