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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焦炭交易市场交易商管理细则

  • http://www.cncoke.com  时间:2009-02-06  出处:中国焦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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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交易商的合法权益,规范交易商在山西焦炭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的业务行为,保障市场业务正常有序地进行,依据《山西焦炭交易市场交易规则(总则)》并参照国家《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商”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焦炭生产、经营、流通、使用等经营范围的企业法人、具有良好资信,依据市场业务规则和有关文件,经市场审核批准获得交易资格的企业法人。

  第二章 交易商的权利及义务

  第九条 交易商的权利:

(一)参加市场举办的交易业务培训;
(二)从事交易及与交易相关的活动;
(三)使用市场的有关设施,享用市场提供的市场行情信息和有关服务;
(四)对市场工作进行监督、或提出合理建议;
(五)按规定程序申请注销交易席位、注销交易商资格;
(六)选举或者被选举为市场交易商委员会成员;
(七)适时在本市场网站交易商专栏公告介绍。
(八)免费连接交易商网页。
(九)市场规定可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交易商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市场的规章制度,接受市场的监督与管理,配合市场的工作;
(二)保护好自己的席位代码和交易密码,并对因其交易席位使用所产生的后果负责;
(三)主动了解市场发布的业务信息、公告和各项制度,并承担未尽合理关注造成的自身损失;
(四)严格履行合同,并对其在市场成交的合同承担风险责任;
(五)对与市场指定交收仓库之间发生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六)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
(七)爱护市场设施,维护市场声誉;
(八)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市场规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交易商资格变更

第十一条 交易商可根据需要向市场申请注销交易席位,交易商无权将席位转让给他人。

第十二条

(一)了结该席位已经订立的所有电子交易合同和商品交收合同;
(二)结清在市场的全部债权、债务;
(三)办理该席位的注销手续;
(四)返还市场的各种设施;
(五)其它应当办理的事项。

第十三条 交易商申请注销交易商资格,须向市场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结以下事项:

(一)了结其名下所有席位已经订立的所有电子交易合同和商品交收合同;
(二)结清在市场的全部债权、债务;
(三)办理其名下所有席位的注销手续;
(四)返还市场的各种设施;
(五)办理交易商资格的注销手续;
(六)其它应当办理的事项。

第十四条 交易商在其席位使用期满后未了结已经订立的电子交易合同和商品交收合同,也未提出注销交易席位,市场视为其自愿延续使用该席位,市场按当时公布的席位费标准自该交易商账户收取下一年度的席位费。

第四章 交易商的信用等级评价制度

第十五条 市场对交易商实行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市场定期对交易商信用等级进行评定。

第十六条 纳入信用等级评价的指标包括但不限于:

(一)交易商注册资金和交易帐户资金状况;
(二)交易量;
(三)交收量及交收履约率;
(四)资金催缴次数和金额;
(五)其它指标。
市场可根据情况变更指标构成。

第十七条 市场将视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和交易商信用评定结果,定期调整交易商的资质标准。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八条 交易商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于该事件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书面报告市场: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
(二)企业注册资本金额发生变动;
(三)企业名称和营业场所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
(四)经营范围及其他事项发生变更;
(五)企业发生股权购、并、转、分等重大事项;
(六)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
(七)企业自行清算或进入破产程序;
(八)市场规定需报告的其它事项。

第十九条 交易商如因在市场的交易活动而与其他交易商发生争议,应在市场主持下通过充分的协商进行解决;如协商不成,应按照市场公布的各项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交易商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场可根据交易商行为的性质及后果,选择采取发出警告通知、公布对其有关行为的警告、限制其交易活动、代为转让其持有的电子交易合同、拒绝向其提供服务、暂时中止或者注销其交易席位、注销交易商资格等制约措施,必要时市场可同时选择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制约措施:

(一)违反市场各项业务规则、文件和公告的;
(二)提供任何虚假资料,或市场无法核实、验证交易商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的;
(三)利用交易席位从事扰乱市场交易秩序或恶意损害其他交易商利益的;
(四)在市场的信用等级被评定为不合格的;
(五)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的;
(六)市场认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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