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交货
A.在电子合同订立后,在首批货物进入交收月的前一个月10号,在电子合同订立后,第三个工作日内,监管银行自动冻结买方合同总价款3%的定金,冻结卖方合同总价款3%的定金或者仓单。
B.市场确认首批卖方铁路运输计划批复后,通知买方,买方需在接到通知后5个交易日内,冻结买方首批合同款的100%,如果买方帐户内资金余额不足本批次合同100%货款,市场有权通知卖方终止发货程序,合同中止执行,并将划拨买方3%货款定金与卖方。卖方提供证明对货物无异议。
C.市场在确认冻结货款后,通知卖方发货。
D.进入铁路交收月后,卖方负责请车计划,双方等待铁路发送。
E.每个交收月发货不足50%,视为违约,卖方承担不足数量全额的3%作为违约金,双方另有约定除外,发货不足大于50%的,双方协商在下三个月内,调整供货量,以保证年度合同的执行。
F.收到货物后,3个工作日内由买方出具《买方收货证明》,银行依据《买方收货证明》给卖方划拨70%的货款。若超出3个工作日,买方未出具相关收货证明,市场视买方按合同标准接受货物,银行按卖方提供的《铁路运输大票》划拨70%总货款与卖方。
G.卖方在收到买方开具的《买方收货证明》后,若对《买方收货证明》中质量与数量描述无异议,经过卖方确认后的《买方收货证明》既成为买卖双方认可的《货物交收结算单》。
H.卖方在收到买方开具的《买方收货证明》后,若对《买方收货证明》中质量与数量描述有异议,卖方可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场提出异议,若超过3个工作日未以书面形式向市场提出异议的,则市场默认卖方接受了买方在《买方收货证明》中对货物质量和数量的描述。卖方提出异议,可向第市场指定的国家级质检机构申报复检,并与买卖双方共同取样后,货物物权归买方所有,买方可以正常使用货物,银行继续冻结买方30%总货款资金,等待复检结果,由市场根据第三方质检机构复检结果出具《货物交收结算单》。
I.银行根据《货物交收结算单》按双方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升贴水计算最终剩余划拨金额,在收到卖方开出的增值税票后,划拨合同剩余资金与卖方帐户。
货物物权及资金交割结束后,交易市场从双方帐号中各扣除0.15元/吨的交收手续费。
二次交货
在第一个交收月的10号前,买卖双方通过集合订货交易系统确认第二个月的数量和价格,签署集合订货月度补充合同,在冻结3%合同定金后开始履行第二个月的交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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